1、被录取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2、获得该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省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 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教育厅做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络,加大感情投入的力度,争取留学人员顺利完成留学任务,回国为实现中原崛起伟大事业服务。 4、凡地方合作项目派出人员按期回国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将重点使用,在晋升职称等方面优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