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2]5号)

时间:2021-11-05浏览:840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台办、外办(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台办、外办: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就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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